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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未殇--对疫苗危机的几点看法
来源: | 作者:ruixin360 | 发布时间: 2016-11-23 | 13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几乎所有的媒体上都在热炒疫苗危机事件。一年前,发生在齐鲁地界上的一起疫苗非法经营案,被一家近年来在国内颇有影响力的网络媒体以《数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或影响人命,山东广发协查函》推出,一下子犹如点燃了一根长得见不到尾的鞭炮,连续噼噼啪啪的炸了好几天,还是不见停息,并且是越爆越响。

近期,几乎所有的媒体上都在热炒疫苗危机事件。一年前,发生在齐鲁地界上的一起疫苗非法经营案,被一家近年来在国内颇有影响力的网络媒体以《数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或影响人命,山东广发协查函》推出,一下子犹如点燃了一根长得见不到尾的鞭炮,连续噼噼啪啪的炸了好几天,还是不见停息,并且是越爆越响。


其实,这事情在今年2月初已经有中央媒体以《济南查获大宗失效人用二类疫苗案,涉国内24省市有疾控人员参与》为题做过报道。或许是央广的标题不够醒目,以至当时这条新闻,几乎没多少人关注。因此,这次“或影响人命”的报道一出,也有诟病这家网媒是在搞博眼球的“标题党”。由于影响过于猛烈,以至于媒体之间、监管部门之间、专业人士与记者至今的互掐充斥于各类新旧媒体。笔者本来无意介入这么热闹的纷争,但毕竟自己也算是对事情的成因有些了解的,力争不偏不倚的说几句,希望能够给朋友们客观的看这个事情有所裨益。说得不妥当,尽管批评。


“问题疫苗”的“问题”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

3月22日深夜,李克强总理对疫苗事件的重要批示出现在中国政府网。 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3月22日上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看了一下公开报道,这次会议的议题很多,审议通过的重要文件达8个,其中包括《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一些媒体对会议报道的标题是《深改组: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这个题目也很容易使人产生联想:中央这个时候讨论这个文件,是不是与疫苗事件有关?

从网媒引爆疫苗事件的3月18日以来,在不到一周时间里,国家食药总局以前所未有的凌厉之势,连续出手,不舍昼夜,一道又一道急令,务将涉案者绳之以法,务将涉案链条上的人员、物品、单位等等查过水落石出。上上下下的药品监管部门都在行动。事态仍在发酵,老百姓在等待答案:疫苗有问题吗?

就截止目前所掌握的信息,这次疫苗事件的“问题”实在太严重,已经严重到超过预期。这种严重性不是疫苗生产了什么直接危害(客观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见到诸如导致发病或者其它严重感染之类直接危害的报道),而是其间接效应带来的社会恐慌和公众对免疫接种信任度的下降、对疫苗质量及其安全性的普遍置疑等等。

 疫苗接种对传染病的预防作用是人类战胜疾病的重要成果。我国的计划免疫走过一条漫长曲折的路,今天已经进入比较规范的轨道。没有计划免疫,许多罕见甚至绝迹的传染病都可能卷土重来、东山再起。在今天,拒绝计划免疫接种,带来的疾病风险是巨大的。或者说,没有免疫接种,就没有孩子们的健康生活。一起偶发的疫苗违法经营案,造成了全社会对疫苗的信任危机,并且可能对今后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带来极大困难,乃至让一些疾病预防工作陷入困境,这种后果的严重性,怎么评估都不为过,以至于世界卫生组织都不得不出来为中国的计划免疫疫苗的安全有效性“背书”。


疫苗未殇

几年前财新有关疫苗问题的一篇报道《疫苗×殇》,近日里随着山东疫苗事件的发酵而被再度翻出,旧闻被生生炒成了新闻。不过,今天(3月23日),这篇旧闻在微信里已经打不开了,这是一个好事,我想说的就是:疫苗未殇

那篇报道我也看了,对不具有医学知识的普通受众而言,有图有真相,确实惊心动魄,真的让人不寒而栗。很佩服这位记者的执着,走南闯北、东奔西走,搜集这些病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只是想稍微专业一点的角度谈点看法。

首先,不排除报道中述及的个别病例系接种疫苗所致。疫苗也是药品,只要使用药品,就存在各种风险,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作为医药工作者,必须对使用的药品风险有充分的了解,有时必须为用药者在风险与收益(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中反复权衡。合理用药是也是每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责任所系。合理用药的核心—安全、有效、经济。安全性是前提,要努力让患者承受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预防治疗效果。有效性是用药的首要目标,要药对其证,正确选用药物。经济性就是要以尽可能低的费用取得尽可能大的治疗效益。

其次,报道中的许多病例缺乏“关联性确认”,也就是说,这些患儿致死致残的直接原因到底是不是由于接种疫苗所致,未能得到科学的佐证。的医学方面人士提出一个“偶合”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所谓“偶合”,通俗的讲,就是接种疫苗与孩子患病正巧碰到一块儿了,就认为生病是由于接种疫苗引起的,其实,那个时段,孩子不打疫苗,照样会患病。只是,绝大多数家长不愿意接受这种“偶合”的说法。

第三,报道中的一些“不良反应病例”真的是闻所未闻。一种药物,从临床研究开始,对其不良反应是持续进行观察与关注的,并且对已经监测到大多数不良反应都会在药品的上市说明书上予以载明,无论是常见的、偶见的、罕见的不良反应,药品说明书上都会提及。而那个报道中的有的病例表现的病情,却没有出现在已有文献中。

第四,疫苗的接种与疾病的治疗一样,同样有严格“适应症”与“禁忌症”。如果在接种过程中,对被接种者的身体状况缺乏了解,在存在禁忌症的情况下,仍然用药,发生不良事件的几率就加大了。从合理用药的角度,这不能算是科学意义上的“药品不良反应”,而是不合理用药导致的“药品不良事件”。可惜,记者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

第五,无论是纳入国家免疫计划的1类疫苗,还是以自愿、自费为主的2类疫苗,都已经历经长期的“考验”或上市前的严格监测,其质量应该是可控的,其效果是肯定的。不接种疫苗所带来的疾病风险要远远大于疫苗不良反应风险。


疫苗监管体制需要完善

毋容置疑,这次疫苗危机也暴露了监管过程中的一些漏洞。这些缝隙,亟待修补。至少有三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一是监管责任的明晰问题。

药监与卫生部门,各自在疫苗监管中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必须彻底厘清。药监部门对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与使用,负有全程监管职责。任何药品,都应纳入有效监管,没有例外。疫苗危机中出现的问题说明,药监部门需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才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重演。作为卫生疾控部门,也要与药监部门建立相关的联动机制,绝不能使疫苗监管游离于监控体系之外。

 二是2类疫苗流通宜整体纳入药品流通监管体系。

必须通过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经营,不得在监管体系之外搞“体外循环”。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通过合法经营渠道购进2类疫苗的,应依法予以查处,不得搞“法律特区”,不能有“法外施恩”。

三是完善疫苗质量追溯体系。

电子监管到底搞不搞了,要有一个明确说法。不可以追溯,就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无论下一步怎么搞,都迫切需要将疫苗的追溯体系建起来,运行起来。这次事件,反映了电子监管码在终端没有运行,就达不到追溯效果。

此外,还是需要完善疫苗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也不能搞“监测特区”,否则,一些问题可能被“内部消化”,不利于对疫苗质量安全的全面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