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与原先实施十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增强对经销商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规范汽车售后服务市场。

近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与原先实施十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增强对经销商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规范汽车售后服务市场。
传统模式问题凸显
目前,国内的汽车销售模式还是以4s店为主,建立这种品牌专卖店的形式源于2005年出台的旧《办法》,其中规定在没有经过生产商授权的汽车经销商将不具备销售汽车的资格。4S 店作为品牌汽车授权经销商,同时具备品牌汽车授权维修商及原厂配件授权经销商。
在这种汽车销售模式下,就出现了利用信息垄断、资源垄断的条件来获得在整车销售、售后服务方面的利润最大化,表现的形式比如加价销售、配件维修黑幕等情况。
据中国汽车维修协会等机构发布的18种常见车型“零整比”报告:有10款车型整车配件“零整比”超过了400%,有的车型“零整比”竟高达12倍。零配件市场的垄断使得“零整比”居高不下,这就意味着后续使用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相对更高的维修费用。
“传统消费模式只有4s店,这种形式太单一,不利于整个市场的竞争和格局的形成。”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杜方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同时,全国汽服委汽车咨询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张志勇也表示“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对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影响是非常大的,是把原来的关系颠覆了,旧《办法》是生产商对经销商有很大的控制权,经销商在市场上没有自主的经营权利。”
近两年来,汽车市场的高库存也激化了生产商与销售商的矛盾。现在是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销售商库存压力大,然而具有控制权的汽车厂商盲目让经销商提车,这就导致经销经营压力和资金压力加大。
而在2014年年底就爆发了宝马在华经销商迫于压力而集体“逼宫”事件,这也反映了经销商们面临着困境。
业内人士指出,原来的销售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新常态”下的汽车市场。
销售渠道多元化
需要强调的是,新《办法》明确指出,经销商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不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这对中国汽车反垄断的推进起到重要作用。